《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
近日,浙江省文明办、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适用哪些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浙江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其次,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 在我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 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最后,志愿者应当满足具体激励措施所要求的条件,如所属地域、时长数量等。 对志愿者有哪些激励措施? 志愿者的激励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星级评价 包括全省统一的星级评价、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的专项领域的星级评价和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主体进行的星级评价。 《办法》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前款规定自动生成。 评选表彰 省级的先进典型评选和表彰;各市、县(市、区)开展的先进典型评选。 优待措施 (一)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二)各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星级评价及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三)有关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四)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五)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六)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等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七)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免费、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 (八)省文明办、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省级志愿者礼遇优待措施;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礼遇优待措施; (十)享受省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对于志愿者如何实施管理? 《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评选表彰名单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志愿者所在组织进行记录并纳入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库。省级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评价和表彰的投诉。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将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 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发现激励对象资格不符的,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激励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应当终止享受相应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向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